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、政策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、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计划;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、共性技术研究工作;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。
(三)负责组织全市重大科技项目的方案论证、综合平衡、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。
(四)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科技产业化园区基地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建设计划。
(五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,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。
(六)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,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,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。
(七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,制定全市科技成果推广政策;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工作,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,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。
(八)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,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;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,优化科研机构布局。
(九)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;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,优化科技资源配置。
(十)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奖励的组织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,提出有关政策建议。
(十一)制定全市科普规划和政策,拟定促进技术市场、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;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,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。
(十二)组织拟订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,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;指导旗区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。
(十三)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、政策,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,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知识产权战略并监督实施,负责全市知识产权重大活动、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。
(十四)负责制定全市知识产权及专利发展规划、方针、政策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依法处理专利纠纷,查处假冒专利行动,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;负责编制知识产权工作年度计划,组织重大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;指导旗区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。
(十五)归口管理全市地震工作,负责对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。
(十六)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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